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日前,市纪委、监察局下发《关于4起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通报》(景纪字[2017]30号)和《关于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景纪字[2017]31号),现摘要转发如下: 市纪委、监察局对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发出通报,分别是: 乐平市双田二中副校长万日亮套取国有垦区危房改造补助问题。2014年,万日亮采取虚假申报的方式,套取国有垦区危房改造补助15000元用于建设万家村老年活动中心。经乐平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万日亮党内警告处分。 乐平市塔前镇塔前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洪聪乐危房改造审核把关不力问题。2015年,洪聪乐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报过程中,对一户居民没有认真审核把关,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村民违规享受了农村危房改造维修补助1500元。经乐平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洪聪乐党内警告处分。 浮梁县九龙山垦殖场杨家坂分场场长刘小满危房改造审核把关不力问题。在2015年度农垦危房改造工作中,刘小满对杨家坂分场2户“危改户”没有严格审核把关,导致2户危改户违规上报。经浮梁县勒功乡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小满党内警告处分。 昌江区鲇鱼山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姜冬宝挪用优抚资金问题。2014年2月至9月,姜冬宝在担任鱼山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期间,签字同意将2.34万元优抚资金用于居委会办公用房装修支出。2016年12月22日,经昌江区鲇鱼山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姜冬宝党内警告处分。 市纪委、监察局对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通报,分别是:乐平市林业局塔前林工站站长余卫国等人工作日午餐饮酒问题。2013年5月,乐平市林业局塔前林工站站长余卫国带领工作人员汪建国下村联系工作期间,汪建国违规工作日午餐饮酒。余卫国作为带队人员对此未予阻止。2017年3月8日,经乐平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余卫国行政警告处分。经乐平市林业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汪建国行政警告处分。 珠山区竟成镇新厂小学原校长吴国红等人虚开发票、违规接待等问题。2013年以来,珠山区竟成镇新厂小学发生接待餐费、购买烟酒、茶叶等非生产性开支,共计146977.97元。新厂小学校长吴国红召集副校长叶学民、财务审核人员张社进、总务处主任兼报账员梁建英三人商议后,在2015年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多次采取虚开、多报发票金额的方式冲抵该笔费用。鉴于在调查期间相关涉及人员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交待违纪事实,2017年3月24日,经珠山区竟成镇纪委研究并报竟成镇党委决定,给予吴国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新厂小学校长职务;给予叶学民、张社进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梁建英警告处分。珠山区竟成镇中心学校校长张松龙对新厂小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决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全校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把纠正“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紧盯老问题,关注新动向,坚决防止反弹回潮,交上作风建设合格答卷。 要坚持领导干部严于普通党员,一把手严于其他领导干部,对规避组织监督,不收敛不知止、继续顶风违纪的一律从严查处,典型案例一律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 纪检监察部门、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对个人违纪违规问题,落实自查从轻、被查从严的政策,以零容忍的态度快查严处。 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导致问题突出的,严肃问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用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景德镇学院纪委
监察审计处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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