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实行景德镇学院处、科级干部廉洁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景学院党发〔2016〕4 号)
  • 时间:2016-01-08 00:00:00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    点击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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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处、科级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使我校党员干部更好地树立清正廉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思想意识,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中央、省、市委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有关规定,经校党委同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廉洁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是为了及时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针对的对象,是指学校全体处级、科级干部。
    第四条 廉洁谈话主要分为廉洁责任谈话、任前廉洁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
    第五条 廉洁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由学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组织实施,党委组织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六条  廉洁谈话形式针对的对象
    (一)廉洁责任谈话针对所有处、科级干部;
    (二)任前廉洁谈话主要针对新提拔任职的处、科级干部;
    (三)诫勉谈话主要针对有违纪违规倾向或苗头,但不构成调查处理的处、科级干部;
    (四)警示谈话主要针对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但不构成立案查处的处、科级干部;
    (五) 以上谈话形式也可适用于其他情况需要进行廉洁谈话的处、科级干部及其他党员干部。
    第七条  廉洁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廉洁责任谈话。重点了解谈话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情况;听取谈话对象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建议。
    (二)任前廉洁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前廉洁谈话时要签订《领导干部廉洁承诺书》。
    (三)诫勉谈话。应讲清群众反映、举报或组织发现的主要情况,主要说明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加强学习的要求和改进、纠正的具体意见。
    (四)警示谈话。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着重说明问题发展下去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醒其加强学习和加紧整改,并提出整改重点和方向、希望和要求。
    第八条  廉洁谈话人
    (一)与处级党政正职的廉洁责任谈话由校纪委书记负责,与处级班子成员廉洁责任谈话由本单位(部门)党政正职负责,其他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分工负责。
    (二)与提拔任职的处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洁谈话,由校纪委书记负责,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负责人参加;与提拔任职的科级干部的任前廉洁谈话,由校纪委副书记负责,监察处负责人参加。
    (三)与处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或警示谈话,由校纪委书记负责,校纪委副书记、校党委组织部门和监察处负责人参加;与科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或警示谈话,由校纪委副书记负责,谈话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校党委组织部门、监察处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  廉洁谈话的组织方式
    (一)廉洁谈话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分别组织进行。
    (二)任前廉洁谈话,由校纪委负责组织。谈话方式可视情况而定,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三)诫勉谈话,应在组织发现情况或对群众反映、举报的情况进行了解、弄清情况后进行,由校纪委和校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组织。谈话应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四)警示谈话,要在调查了解、初步核实问题情况后及时进行,由校纪委和校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组织。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的问题或涉及一名以上领导干部的问题,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要填写《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登记表》,校纪委和校党委组织部门各存一份。
    第十条  廉洁谈话的相关要求
    (一)廉洁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二)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任前廉洁谈话,要经校纪委领导同意后进行。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属组织发现的情况或问题的,由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或校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建议,书面报校纪委领导批准后进行;属群众反映、举报的一般性的情况或问题由校纪委决定后进行,重要的情况或问题须经校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
    (三)进行诫勉谈话或警示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四)诫勉谈话或警示谈话时,谈话责任人要对谈话对象提出限期改进或整改要求。谈话后被谈话人要针对自己需改进的方面写出书面改进意见或对自己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及时报送校纪委和校党委组织部门。
    第十一条  校纪委和校党委组织部门要跟踪督查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对象改进或整改落实情况。对落实情况好的要予以肯定和鼓励,对不认真落实或不予落实的,要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组织处理,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校纪委要关注任前廉洁谈话效果,对领导干部落实《领导干部廉洁承诺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并加强处理和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中共景德镇学院委员会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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