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 时间:2019-01-22 23:48:34   作者:   信息来源:    点击数:218
  • (中纪委2018年4月16日印发)

    为贯彻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理范围

    (一)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 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 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 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1. 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 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 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二、归口受理

    (一)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信访举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内设部门和直属单位及工作人员收到的信访举报,统一交本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二)对党员、监察对象到纪检监察机关来访接待场所主动交代问题,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并通知有关部门前往处置,同时配合做好接待、接谈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做好有关工作。通过其他信访举报渠道表达主动交代问题意愿的,信访举报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本机关有关部门,并单独移交相关材料。

    (三)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公布信访举报受理范围、通信地址、来访接待场所地址、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站网址以及信访举报处理程序等相关事项,加强信访举报宣传、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如实举报。

    三、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信访举报部门应当立即呈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阅知(涉及其本人的除外),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附函报送上级信访举报部门。对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检举控告,直接将原件附函报送上级信访举报部门。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反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信访管理系统。

    (二)对属于本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在信访管理系统中,详细录入举报信息、分类摘要举报内容后,将原件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本机关信访举报部门书面反馈检举控告办理结果。信访举报部门应者加强对反馈情况的运用,更加精准地开展工作。

    (三)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在信访管理系统中,录入被反映人(单位)姓名(名称)、职级、问题类型和问题属地等基本信息后、将原件转送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未部署信访管理系统的,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在信访管理系统中详细录入举报信息。

    对上级信访举报部门转送的检举控告,下级信访举报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流。属于本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转送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受理办理情况监督检查,对反映强烈、内容具体的典型问题,可以交办、督办,推动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责任。

    (四)对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信访举报部门将原件移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信息不录入信访管理系统,接收、移交情况可另行登记。

    (五)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反映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监察对象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由信访举报部门移交负责该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机构处理,或者与其沟通后确定办理方式。

    (六)对申诉、批评建议,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部门将原件直接报送上级信访举报部门;属于本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将原件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将原件转送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将原件移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七)对业务范围外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转有关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反映的,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

    (八)对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 被举报人准备实施或者正在实施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

    2. 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企图自杀、逃跑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的。

    3. 准备或者正在打击报复举报人,可能造成其人身伤害的。

    4. 准备或者正在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和集体利益、需要立即制止的。

    四、信息反映

    (一)对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检举控告情况,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定期梳理汇总并向本机关有关负责人报告。

    (二)对所辖地区、部门信访举报情况,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并编写分析报告,向上级信访举报部门和本机关有关负责人报告,必要时经批准可向同级党委有关负责人报告。

    (三)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信访举报反映的热点问题,信访举报部门适时开展专题分析,服务重点工作的开展。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街道、乡镇纪检组织,结合各自实际执行本

    意见。

    本意见由中央纪委信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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