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景德镇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印章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印章是指中共景德镇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中共景德镇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印章、中共景德镇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检查室印章。
第二条中共景德镇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中共景德镇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印章由学校纪委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中共景德镇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检查室印章由学校纪委监督检查室负责管理,实行用印登记制度。
第三条印章的使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切用印均要有依据,不得在空白凭证、介绍信上用印,不得将印章带出学校使用。
第四条中共景德镇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使用范围为以学校纪委名义印发或上报的各类公文、表格、材料等。
第五条中共景德镇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印章使用范围为以学校纪委综合办公室名义印发或上报的各类公文,表格、材料等。
第六条中共景德镇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检查室印章使用范围为以学校纪委监督检查室名义印发或上报的各类公文、表格、材料等。
第七条用印使用人须填写《纪委印章使用审批表》,并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学校纪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表格、材料的用印,须经学校纪委书记审核、批准。
(二)以学校纪委综合办公室、监督检查室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表格、材料的用印,须经学校纪委副书记审核、批准。
(三)校内其他单位、部门及个人因工作需要,需学校纪委出具意见并盖章的,报请学校纪委书记批准。
(四)校内其他单位、部门及个人因工作需要,需学校纪委综合办公室、监督检查室出具意见并盖章的,报请学校纪委副书记批准。
第八条印章管理人员既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又要规范程序、强化服务。用印时,须严格审阅用印内容,并保留用印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