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景德镇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完善校纪委议事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纪委会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纪委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要精神,学习上级党委、纪委颁布的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
2.贯彻执行校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及重要精神;结合本校全面从严治党和纪委工作的实际,组织制定和审批相关制度。
3.研究批准学校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重要工作专项方案。
4.按照规定权限,审议决定校内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案件的立案;组织案件检查审理;按照相关规定,决定或取消校内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
5.审议决定对校内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和复议复查结论。
6.研究决定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纪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三、纪委书记确定纪委会的议题,议题有关材料应提前1-2天送达各位委员。
四、参加校纪委会的人员,除校纪委委员外,根据具体情况,由纪委书记确定列席人员。纪委综合办公室应安排专人作好会议记录。
五、纪委会由纪委书记主持,也可由纪委副书记主持会议。
六、纪委会议进行表决时,各位委员均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赞成票应超过应到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如遇意见不一致时,一般可暂缓决策。
七、严格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研究违纪案件的立案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涉及案件立案与处理(含申诉案件的处理、或复议、复查)等议题的材料,会后应及时收回。
八、纪委综合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
九、纪委会议所作的决定,由纪委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传达、督办、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