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规定12种违规发放津贴的行为
中纪委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津贴问题解释》),适用于所有公务员单位和按公务员单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强调,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相关责任人中的共产党员(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最重可开除党籍。中纪委强调,津贴补贴不仅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等,还包括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津贴问题解释》中详细列出十二种违规行为,包括社会关注度极高、争议较大的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执法罚款收入与公务员津贴挂钩等内容。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此外,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等等6种违规行为,有关责任人员,也将受到最高开除党籍的处分。 《津贴问题解释》明确说明,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中纪委在文件中表示,此举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一)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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