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德镇学院关于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党组织制度
  • 时间:2017-12-15 00:00:00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    点击数: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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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德镇学院关于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党组织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充分发挥纪委委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推动二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纪委委员在校党委和校纪委的领导下,开展联系各二级党组织(以下简称联系单位)工作。
    第三条 纪委委员通过联系单位,及时掌握和反馈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各单位党组织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 纪委委员联系工作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了解联系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定、决议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党组织、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校纪校规的情况。
    (二)指导、督促、检查联系单位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
    (三)列席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与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会议、活动,听取联系单位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反映,向纪委或联系单位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与建议等。
    (四)及时向校纪委报告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情况和问题,协助纪委办理联系单位的信访举报,参与组织廉政提醒工作,开展有关纪律审查工作。
    (五)校党委或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联系单位要主动配合纪委委员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与联系本部门、单位的校纪委委员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及时通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六条 工作形式与要求
    (一)工作点评。联系单位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送联系本单位的纪委委员。纪委委员要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提出点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联系单位工作总结与计划交校纪委。
    (二)听取汇报。纪委委员每年至少听取一次联系单位工作汇报并提出建议意见。联系单位及时向纪委委员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三)参与会议活动。校纪委委员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所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会议或活动。联系单位邀请校纪委委员参加本单位的活动或会议,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
    (四)座谈调研及受理教职员工意见。纪委委员每学期应到联系单位进行工作调研,开展调研前,应通知拟去单位并提供调研提纲和参加人员。
    (五)参与纪律审查工作。协助校纪委对联系单位开展信访办理、案件查办、谈话提醒以及专项监察、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纪委委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参加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培训,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全会等会议精神,掌握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任务部署,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纪委委员在联系工作中应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依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联系单位教职员工监督。
    第九条 纪委委员在联系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校纪委报告;对重大问题的答复和处理,应经过校纪委集体研究或纪委主要领导批复后进行。
    第十条 校纪委在对联系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运用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追责问责时,要充分听取联系该单位纪委委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联系单位要商同联系本单位纪委委员在单位显著位置公布纪委委员办公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纪委委员分工联系单位的确定由校纪委研究公布,并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共景德镇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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