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德镇学院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学校党委巡察工作规定(试行)
  • 时间:2019-08-15 16:25:30   作者:   信息来源:    点击数:426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学校党委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江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和《江西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省委巡视工作的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学校党委巡察工作。

    第三条 被巡察单位的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察党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干部群众向巡察组反映情况和问题,营造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协调配合

     

    第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接到巡察通知后,应做好以下工作(被巡察的处级部门可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下同):

    (一)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事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并将联络组成员名单及责任分工在巡察组进驻前及时报送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

    (二)召开党总支专题会议,学习上级关于巡察工作新精神,研究部署配合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

    (三)筹备巡察工作动员会、党总支工作汇报会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作专题汇报会等有关会议;

    (四)组织起草党总支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作专题汇报材料,围绕巡察监督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五)准备党总支和班子成员学习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选人用人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方面情况材料,以及巡察组所需的其他材料;

    (六)做好其他配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巡察组进驻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与巡察组负责同志见面沟通,商定配合开展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被巡察党组织应按要求及时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就配合巡察工作作表态发言,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条 巡察工作动员会结束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巡察组汇报党总支、部门工作情况。

    (二)起草巡察工作动员会新闻稿,报巡察组组长审核后公开公布;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以适当方式公开巡察工作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信访接待方式等情况,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三)巡察工作动员会上学校巡察办负责同志、巡察组组长的讲话和被巡察党总支、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表态讲话应以适当方式印发学习。

    第七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应协助巡察组开展以下工作:

    (一)根据巡察要求,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二)根据巡察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三)配合巡察组组织召开有关工作汇报会和相关座谈会;

    (四)配合巡察组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工作;

    (五)配合巡察组到下一级职能部门了解情况;

    (六)安排专业人员协助巡察组做好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工作;

    (七)配合巡察组做好信访工作;

    (八)做好需要协助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下列情况向巡察组通报:

    (一)拟召开的党总支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等重要会议以及拟举办的重大活动;

    (二)被巡察单位发生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等涉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

    (三)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被立案查处情况;

    (四)其他需要向巡察组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九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对巡察组移交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线索,应进行专题研究、立行立改,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巡察组反馈。

    第十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按照巡察组要求,配合做好巡察反馈工作:

    (一)组织召开巡察组向党总支、部门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会议;

    (二)组织召开巡察组向党总支领导班子、部门领导干部反馈巡察情况会议,主要负责人应当就落实巡察整改工作作表态讲话;

    (三)巡察组向被巡察党总支领导班子、部门领导干部反馈的意见、学校巡察办负责同志或巡察组组长讲话、党总支、部门主要负责人表态讲话以适当形式印发;

    (四)会同巡察组起草反馈情况新闻稿,按程序报巡察组组长审核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第三章  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巡察反馈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召开党总支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三)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将党总支、部门整改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情况等,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不宜公开事项的说明材料报送巡察办。

    第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切实担负起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

    第十三条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按照规定移交的待办理事项后,应当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办理情况在整改情况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将巡察整改情况分别向党内通报,巡察整改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内容外,其他均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对巡察工作动员会新闻稿、反馈情况新闻稿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稿进行舆论宣传方面的风险把关。

    第十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配合做好学校党委巡察专项检查和整改督查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扰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七)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十八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配合巡察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被巡察党组织和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行为的,可以向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学校党委反映。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党委巡察组对处级部门的巡察工作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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