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景德镇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 时间:2019-08-15 16:24:23   作者:   信息来源:    点击数: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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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专职巡察机构,对下属党组织和处级部门进行巡察监督,并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始终坚定“四个自信”,尊崇党章,依规管党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要求和《江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部长和纪委副书记担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

    第八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对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五)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由巡察办商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人选后报学校党委审定。巡察组组长人选根据每个阶段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巡察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组工作实施领导;

    (二)负责向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

    (三)负责与学校巡察办和有关部门(单位)沟通重要情况;

    (四)负责本组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五)负责向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

    (六)负责完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巡察组建立组务会制度,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决策和部署的具体措施,阶段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

    (二)拟作深入了解的重要问题线索和重要专题;

    (三)拟向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拟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领导沟通的内容;

    (五)组长认为应当提交组务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建立全校统筹的巡察工作人员人才库,从纪委、审计、组织、人事、财务,以及相关部门(单位)选调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制。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

    (一)学校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学校处级部门及其处级领导干部;

    (三)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七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巡察。具体内容是:

    (一)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是否存在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是否存在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是否存在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尤其是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

    (五)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下属单位、部门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九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职能部门或科室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经授权后,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列席被巡察部门(单位)的有关会议;

    (七)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级职能部门或科室了解情况;

    (八)开展专项检查;

    (九)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十)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部门(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巡察期间,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应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委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由巡察办根据学校年度巡察工作计划拟定巡察项目和工作内容,经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学校党委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单位)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学校处级部门(单位)负责人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巡察办应提前7日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函告被巡察部门(单位),并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等有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巡察组自受领任务起5日内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并报学校巡察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党组织后,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处级部门负责人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八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应及时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在巡察结束后15日内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处级部门负责人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学校党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纪委;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 纪委和组织部门收到巡察组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后,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应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巡察办应会同巡察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或处级部门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开展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纪委、审计、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应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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